17.1 作为任何合同的条件之一,易客发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在交货或提供服务之前要求客户支付部份或全部货款或服务费用(该等支付在此称为“定金”)。如果客户不支付定金,则易客发没有义务遵守合同。如果在子条款3.2或16.1规定的情况下取消合同,或者如果部份定金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后仍然未有使用,则依据本子条款17.1的余下规定,可将定金(或部份定金)退还给客户或者记入客户帐户的贷方,由易客发决定选择那种方式。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出现“客户过失”(定义如下),不管是在支付定金所依据的合同还是在客户和易客发签订的其它合同,则易客发可以使用易客发合理地认为正确反映因客户过失而遭受损失的全部或部份定金(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无损于易客发因客户过失而可行使的其它权利。
17.2 如果客户于到期日未能支付全部货款或服务费用(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则客户必须额外支付违约金RMB10,000 及利息。从到期日起至支付日止,任何未支付款额将以每月2%的利率计算利息。
17.3 如果客户没有依据任何合同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包括违反任何合同规定的保证或担保或违背客户在此所作的承诺)或者做出其它违背合同的行为;或者客户的货物被扣押或执行;或者客户提议和其债权人商量解决安排或者客户做出导致破产的行为;或者对客户的任何破产呈请被提交或者客户的债务到期而不能够支付;如果客户为有限公司,任何对客户清盘的决议或呈请被提交(并不是无力偿付债务的合并或重组);或者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或经理被委任负责全部或部份客户业务或资产;或者根据外国法律客户有任何上述情况,则任何上述情况均为“客户过失”。客户和易客发签订的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未支付款额应立即支付。
17.4 如果出现客户过失,在无损于其它权利的情况下,易客发可自行决定暂停向客户交货或提供服务以及终止任何合同,而易客发不须承担任何责任。依据子条款6.4的规定,易客发并可继续行使其它权利。
17.5 在不损害易客发在合同项下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客户谨此同意并承诺完全且有效地赔偿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后,因部份或全部违反合同的条款而在任何时候导致易客发产生的一切损害、损失、索赔、要求、罚款、处罚、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和聘请专业人士费用)、成本和法律责任。如果易客发因客户过失而对客户采取任何行动,则客户对易客发依据此等条文执行、行使或试图执行或行使其权利、能力或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作出全面弥偿保证。